矿业权和矿业权合同法律本质的重新定位

◎李先东范绍强/文

地质勘查作为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过程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肩负着极其重要的任务。毫无疑问,这是对地质勘探在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的普遍认识。然而,由于矿产资源稀缺、开发难度大、风险高、周期长、资金需求大,国家传统的单一投融资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整个矿业发展的需要。仅仅依靠政府的单一投资来发展矿业,既没有现实的经济实力,也没有成功的普遍经验。要解决矿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重新定位矿业权和矿业权合同的法律本质,构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规律的矿产资源投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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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矿产资源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在市场上配置资源的必要性

(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

1.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矿产资源消费国

据相关统计研究数据显示,在全球主要矿产中,中国有32种矿产居全球消费量首位,煤、铁、锰、铬、铝、铜等19种矿产的消费量超过全球消费量的39%,而铝土矿和铜矿石的消费量超过全球消费量的50%,铁矿石接近50%。

2.矿产资源仍然是支撑人类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

采矿业的特殊地位也使所有社会和经济行业高度依赖它。根据《中国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公布的数据,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和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矿产资源。

3.中国目前的矿产资源非常有限

研究表明,我国的一些“自产矿山”仍达不到国内需求的一半,我国的矿产勘查长期以来以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任务的国有企业为主,对政府的依赖性高,融资渠道窄,风险集中在单一企业上。同时,政策支持不能解决大多数矿山企业的资金需求。对于大多数矿山企业来说,如果找矿顺利,业务会继续发展;如果勘探不利,往往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陷入经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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