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银监会发文规范小额贷款业务,明确利率计算标准

9月16日,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十多年来第一份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式文件,对于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几天前,一项关于民间借贷的新规定出台,要求贷款利率不得高于LPR的4倍。尽管新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适用性尚未确定,但从市场反应来看,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主动暂停了大部分业务。

《通知》虽然没有提到具体的利率上限,但态度也很明确,即“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同时规定了计算利率的标准: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不得提前从贷款本金中扣除,违反规定提前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贷款金额偿还并计算利率。

放宽融资杠杆率,最高可达5倍

外部融资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规范融资形式整合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务资产形式投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降低外部融资余额占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换句话说,合格的小额信贷公司可以通过非标准化融资和标准化债务资产获得高达5倍的净资产。

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与之前的相比,通常不到3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和融资渠道的放松,不仅缓解了自身的经营和财务压力,也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不遗余力地增加对小微企业客户的金融服务。

事实上,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广东、深圳、山东等省市已经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调整为净资产的5倍,以支持复工,但从时效性上看,规定不超过半年;疫情前广东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率翻倍,深圳、山东两省翻倍。《通知》使放松融资杠杆的做法具有普遍性,反映了对实体经济支持的进一步加强。

坚持小分散

同一借款人的最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10%

根据通知,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小额分散贷款的原则,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整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降低上述贷款余额的最高限额。

监督贷款的使用和资金来源

该通知明确指出,应监测贷款的使用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投资股票和金融衍生品;房地产市场非法融资;法律法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种本地交易场所出售、转让公司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信贷资产;代理发行或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细化业务需求,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通知从资金管理、运营制度、收债、信息披露、客户信息保存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关于客户信息的保管,《通知》明确规定,小额信贷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擅自收集、存储或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交易或披露客户信息。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清楚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将还本付息的数额、时间、方式以及到期前的还款责任告知借款人。

在规范收债方面,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收债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债务。,以及非法传播他人隐私。

通知还提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估体系,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对于“丢失”或“空壳”的公司,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纳入业务例外名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说服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主动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信贷公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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