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货款的有效方法

问题细化:采购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回收诉讼时效

案情简述:2016年2月1日,深圳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乙方通过电话向甲方订购货物64,316.1元。a公司根据B公司向B公司交付货物..随后,乙方连续多次向甲方下订单,总金额为人民币142,964元,甲方根据乙方订单向乙方发货。2019年3月24日,甲公司发表声明,要求乙公司支付人民币207,280.1元,但乙公司以质量差、缺钱为由延期支付。目前,甲公司要求追回货款207,280.1元,并提供了未签字的送货单、未密封的对账单和夹提醒聊天记录。根据上述证据材料,追回货款的可能性有多大?很少!

法律分析:a与b合作全过程中的a问题及对策;

签订合同时,供应商可要求签署样品确认书,并将样品作为质量标准。本案中,乙方以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绝付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双方未就相关合同内容达成明确约定,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无法确定。适用以下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通用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专用标准执行。如果双方签署《样品确认书》,乙方的索赔可以根据双方确认的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证据进行抗辩,以便法院支持甲方的货款索赔。

交货时,供应商应要求买方签署交货单。如果对方无法签字,货物交付后,供应商可以通过微信或短信确认货物是否已交付给对方,并作为书面证据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文件的义务。证明交货的举证责任在于卖方。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交货单都没有签字,公司A无法提供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据,因此公司B自然难以获得履行货款义务的法院支持。

对于长期合作,如果在第一阶段合作后仍未付款,供应商应出具一份对账单以确认付款,以便以后的索赔可以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长期的合作和信任,双方都没有向B公司索赔货款,导致时间长,货款未确认,证据不足,难以收回。

通过长期合作,追回款项很容易超过追回时效。供应商可以提供提醒函、律师信函、提醒聊天记录等。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货款发生在2016年2月,回收时间为2019年3月,诉讼时效超过了诉讼时效。因此,只要乙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甲公司的索赔将被驳回。

民安·法乌

结论:

长期合作应做到“先小人后君子”,合作前应明确合作细节。这不会导致对方后来翻脸,也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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