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复地的一场合同纠纷受到限制。消费的大股东是复星国际

一个月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山西富迪德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富迪德意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荣凯轩发出消费限制令。限制消费令的理由是,2020年4月29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冯某因未能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山西富迪德意公司的销售合同纠纷。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7月22日发出限制令;案件编号。(2020)金0106支10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山西复地第一公司采取消费限制措施,限制山西复地第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荣凯轩实施下列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当选择飞机、火车、轮船的二等舱或者二等舱以上舱;(二)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的高消费;(三)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四)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办公场所;(五)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6)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成本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全组动车组列车的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的头等舱座位,以及其他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根据消费限制令,如山西富迪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以个人财产实施上述私人消费行为,可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山西富德第一公司因业务需要从事上述禁止性消费活动,应先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消费限制令被违反并经核实,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处以罚款和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富迪德意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14日,是富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迪集团”)的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复地集团持有80.00%的股份,认购8000万元;山西德意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00%的股份,认购2000万元。

据复星集团官方网站介绍,复星产业发展集团是复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豫园旗下的城市功能性产业,是一家兼具产业投资运营和蜂巢城市智力创造能力的平台型企业。复星重组上市公司豫园股份,注入复地资产。“复地工业发展集团”成立,战略、定位、业务模式和管理结构全面升级。

数据显示,复地集团的大股东是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最终受益份额为50.98%)。复地集团的股东结构如下: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47.12%;境外上市外资股占41.73%;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10.56%的股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0.29%的股份;大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0.29%的股份。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复星国际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复星国际”,股票代码:00656)的全资子公司。香港),复星国际持有100%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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