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得对,这些发票不能再报销了!

01无纳税人识别号或购买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如果买方为企业,在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卖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卖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时,应在“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中填写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02开具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

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按买方要求填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

03未更换生产商印章的发票

新税务机构上市后,新税票样式和发票监制印章将被激活。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上市前税收票证和各省原税务机关监管的发票可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将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2号)第六条

04错误税率的发票

具有交错税率列的发票不能报销,例如,销售商品的税率为5%,金融服务的税率为9%。

05无代码缩写的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纳税人通过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增值税发票和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时,货物和服务的税务分类代码对应的缩写将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正面的“货物或应税服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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