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仲裁案例】艺人解约,如何利益最大

原标题:【仲裁案例】艺人解约,如何利益最大

【案情简介】

达达公司是一家网红孵化公司,韩某是一名小网红,双方于2018年4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5年,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达达公司为韩某搭桥介绍广告资源、派人负责韩某微博等账号推广,韩某负责拍摄广告的图文、视频发布至其个人账号,双方对广告收益进行三七分成(韩某7、达达公司3)盈利,韩某需每月支付达达公司50万元服务费。粉丝通推广费用账户(推广费)应有200万元余额,合同中又约定了2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作协议》签订后,韩某向达达公司账户一次性转账300万元。

2018年7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韩某无需向达达公司每月支付50万元服务费,双方分成比例由三七分变为五五分,且将韩某原支付300万元的性质进行明确:100万元为粉丝通推广费用,50万元为违约保证金,150万元为4-6月服务费。

《合作协议》签订后,达达公司给韩某安排的广告数量明显减少,且不再派人打理其账号,达达公司辩称广告商挑选艺人导致广告减少、韩某未往粉丝通继续充值故不再派人打理账号。韩某对此并不信服,多次与达达公司交涉无果,但5年期合同仅过去了半年,不解约将影响其后续与其他公司合作(《合作协议》中包括竞业禁止协议,违法需支付巨额违约金),故找到律师委托解约事项。律师为其于2018年11月出具解约律师函,后被达达公司认为是主动解约、韩某不履行合同义务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要求韩某支付原《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即“韩某累计收入的30%+合同涉及的剩余推广费用+履约保证金”、其维护推广韩某的运营成本、韩某在自己社交平台上私自发布图文、视频广告的3000万元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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