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个人破产,能给金融行业带来新机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文丨消金界

个人破产法又推进了一步。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对个人破产如何实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深圳版的《个人破产条例》如果顺利推出,将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破产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很多空白。

消金界注意到,对应特区版《个人破产条例》的落地,将催生出一个新的行业——个人破产管理人,这一机会还将随着个人破产法在全国的推广得以扩大。

有律师对消金界表示,还挺期待个人破产法的。个人破产法管理人,应该与“遗嘱执行人”有异曲同工之妙,是个业务机会。

不仅仅是律所,有金融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成为个人破产管理人。可以说,个人破产法如果到来,也会为金融行业带来新机会。

什么是个人破产管理者?

根据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管理人,可以由个人或者机构担任,律师、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经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可以担任管理人。

也就是说,律所或者金融类的中介机构,通过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考核后都能成为个人破产管理人。

个人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一)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

(二)接管与债务人财产状况相关的财产清单、凭证及债权债务清册等资料;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和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三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四)提出对债务人豁免财产范围的意见,调查、接管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

(五)拟定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实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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