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洼地新设公司,关联交易有这几点考量

关联交易的界定比较复杂,税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会计准则制定法规的出发点和目的不一样,对关联交易的界定标准也不一样。但其出发点基本一致,都是为了避免企业关联方之间的经营运营中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例如,《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主要是规范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行为,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而,《税法》的规定主要是规范企业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行为,主要是规避企业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利润,存在不正当避税行为。

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节税的重要方法,而在税收洼地新设公司又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重要途径。比如像一些制造企业,可将不需要实地经营的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的业务剥离,在税收洼地天津新设公司,享受地区留存部分70%-80%的奖励扶持。但新设公司,不可避免会存在关联交易,企业如何在达到节税目标的同时,规避税务风险,就要更好的理解关联交易,根据自身的企业经营业务出发,合理设立关联公司或无关联公司。

所以,在这里,我们需要仔细研读《税法》关于关联交易的定义以及限制:

1、关联关系

税法上定义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的关系

2、关联交易的法律限制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独立交易原则,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也就是说,无论剥离了公司哪个版块的业务,是新设子公司分公司,还是设立无关联公司,新公司和原公司就当是“最熟悉的陌生人”,作为独立的理性的自然人、经济体,跟陌生客户是什么样的交易,不因为对方是关联方就降低销售价格或是提高采购价格,价格设立要符合市场,利润率不能脱离市场,否则税务机关就会审查。

3、入驻税收洼地的4点建议

将业务剥离转移至税收洼地,为避免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转移定价安排上进行调整,在关联交易方面一定要注意:

一方面,选择税收洼地有利于企业开拓当地市场,获取当地的目标客户,另一方面企业只要正规经营,无需担忧税务审查,同时谷川联行税筹团队人员会全程陪同,协调税务关系。

最后,如果新设公司不需要借用原公司品牌知名度或资质,可尽量设立无关联企业规避审查。

邦邦企服也拥有合作园区资源,从企业选择税收洼地进行政策对比,到入驻园区对接、最后到政策真正落地,期间遇到的任何税务相关问题,都会全程陪同高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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