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抵押担保”时一定要警惕这五大陷阱

人生两大难,给人担保、给人借钱

这年头处处都有陷阱,一个不小心就掉进去了,让那些债权人有苦无处诉,有泪无处流,自己以为安全的抵押担保,也可能会有陷阱,让人深陷债务纠纷,而最后也没能追回自己的债务。

让小编来告诉你一些"抵押担保"中的陷阱,注意防范。

1.抵押物租赁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

订立抵押合同签抵押财务已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但能够对抗抵押权租赁关系的认定,必须是有效合同加实际占有使用。

2.抵押权不能对抗工程款优先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可能会在开发商品房期间,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用来获取银行贷款。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抵押权法律上可以执行唯一住房,但实践操作异常困难。

即使是债务人的唯一住房,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但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对唯一住房普遍具有畏难情绪,消极对待抵押权人的执行申请,导致抵押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变得很复杂。

4.已为债权设定抵押的财产但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抵押权实现非常困难。

在抵押人有较多负债的情况下,抵押物在很多时候都会被法院查封。虽然被先行查封的抵押物不会对抵押权人造成实质的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从而影响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5.房地产市场大幅下滑,即使是三折抵押率也无人接盘。

债权人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不动产是为了担保债权金钱的实现,而非去成为抵押不动产的产权人。

有的时候房产持续走低,即使降低价格,也没有人会去参加竞拍,最后流拍导致债权人成为了产权人。

因此当债权人在选择抵押物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不要一不小心就中招了,导致自己在追债的路上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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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编辑:Fl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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