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调整财产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 强化退出机制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26日电 据银保监会网站26日消息,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改进管理方式、规范产品报备等四个方面作出十二条规定。

中新经纬资料图

《通知》要求,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

一是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

二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三是明确产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四是强化产品退出机制,对存在违反规定、不符合保险原理、违背公序良俗、噱头炒作、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等问题的产品,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在备案流程,规范产品报备方面,《通知》明确,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所有备案产品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材料,并在经营使用后按规定报送备案;财产保险公司报送产品备案材料一般应当包括:报备文件、备案表、保险条款费率文本、精算报告、可行性报告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通知》还要求,各财险公司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产品管控,开展消费者保护审查,严把产品质量关;要求保险业协会发挥好自律职能,保障产品注册平台安全运行,研究建立产品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要求各银保监局加强组织保障,建设好产品监管队伍,落实好各项产品监管规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

《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提升产品总体质量的重要工作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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