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政治制度有哪些?对后代有什么影响?

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重要的政治制度。这种宗法制度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核心是长子继承制。这一制度在西周时期起到了维护政治等级、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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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袭周王称天子,天下政治共主,王位由长子继承。皇帝的其他皇帝可以分为王子,王位也传给长子。其他诸侯被列为卿大夫。卿大夫的地位也是长子,其余的文人都是贵族阶级的最底层——没有封建和封地的出租车。这些世袭的长子成为各级政权的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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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人很早就有建祠堂的习惯。代表祖先的木老爷们被安置在祠堂里,在祠堂里建多少座“庙”取决于族长的等级地位。祠堂除了祭祀,还可以举行重要的仪式,决定重要的事情,具有礼堂的性质。这种对祖先的尊重加强了氏族内部的团结,稳定了社会结构。宗室墓制度是对祠堂制度的补充。西周和春秋时期,贵族和中国人集体葬在公共墓地。按照仪式,除了凶死人,其他民族都要葬在氏族墓里。族长有急事,有时要去宗族墓地报告祖先。

西周时期,“姓”和“姓”是两个概念,“姓”表示世系,“姓”是“姓”的一个分支。贵族们年轻时被父亲封为“名”,成年后被取“字”的称号。一个人的“字”全称中有三个汉字:第一个字表示世代(伯、仲、叔、纪等)。),第二个字任意,最后一个字是“父”。女人全名的最后一个字是“母”或“女”,后面是“姓”。因为全名太复杂,习惯在末尾省略“父亲”或“母亲”。这种姓和名的制度,在决定血统、辈分、低人一等方面,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与氏族社会相似,周朝贵族禁止同姓通婚。但是,各级贵族必须在同一等级内娶不同姓氏的女子为妻,而田字和王姬可以嫁给王子。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而所生后代由长子继承(但早期没有严格执行)。长子继承制起到了稳定部落、防止内乱的作用。西周脱胎于氏族社会,各氏族由族长管理。皇上天下第一,诸侯天下第一,卿大夫天下第一。他们掌管着封地的人民和土地,各种宗族组织自上而下构成统治结构。各级贵族都有军队,都是以族长为首。族长也是祠堂的主祭,是宗族成员的保护人。卿大夫在各个国家掌管军政大权,他家的官员帮他管理各种事务。“石老”负责一家之主的财政,“宗老”负责各种礼仪,“在”帮助处理政务,还有各种管家为卿大夫的生活服务。家族官员必须绝对忠于“家族”的利益。

宗法制的弊端是诸侯国的权力会日益膨胀。周对封地的控制逐渐丧失,王侯、王侯、叔伯、儿子、男人逐渐由天爵变为大人爵。西周时期,诸侯国大多疆域狭小,有的只是一座城。但是东周以后,周天子的地位不如以前,诸侯互相吞并,仍然形成了春秋五霸,成为与周王室抗衡的独立王国。

朝贡体系

朝贡是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可以指:朝贡(贡制)

也就是致敬。宗主国接受附庸国的礼物,或者国王接受臣民的礼物。在古代,诸侯和诸侯向皇帝捐献财产,也意味着国家以外的国家来朝贡。比如在古代,周边的少数民族,如匈奴、西域、周边国家等,向中原王朝赠送地方珍宝,表示对诸侯关系的依附。所谓的贡纳体系。封建统治阶级定期向边疆少数民族进贡朝觐的政策。属于爱抚安抚政策。朝贡制度对朝贡、朝贡时期、朝贡道路、朝贡使节数量、进京时间等都有规定。比如明朝,朝廷要求对土特产进贡,不能太奢侈,也不能对非土特产进贡。西双版纳傣族人进入领主制时,耕种土地的农奴向领主支付真正的地租和劳动地租,也按传统向各级领主提供贡品。

贡纳体系起源于古代。郭沫若的《中国史稿》说:“商代遗址出土的龟甲、鲸骨、鲟鱼骨、海贝、玉器,都是商朝通过交换或朝贡获得的,说明商朝的影响远远超出了其统治区域。”日本学者旭川次郎提出的亚洲生产方式理论。他提出亚洲的生产方式是“贡纳制”。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亚洲生产方式”概念,并不是指一种独立的社会经济形态,而是指一种混合了原始社会和早期奴隶制的贡纳体系。

国子监龚建生

“学生援助工作者”纳公。明代科举考试之一。到了明朝,才允许接受资本进入国子监。按照明朝的说法,那些通过苏娜、马娜或殷娜等途径获得贡士资格并捐赠成为国子监学生的人称为贡品,那些以普通身份被收监的人称为案例监狱。景泰四年(1453年)四月,学生纳苏生为国子。从那以后,越来越多的人被关进监狱。这个制度是清朝用的,叫共工,生不逢时。

封建制度

分封制是一种政治制度。共同所有人或中央王朝把领地给了宗室成员、皇室和英雄。

“封建主义”是指“封土立国(封国立国)”,即皇帝将直接管辖的王绩以外的土地划分为王侯,授予王侯封号,王侯再划分卿大夫,王侯和卿大夫在自己的领地上有相当大的自治权。分封制是让他们建立一个国家和一支军队来帮助统治。

在汉语中,对于中国古代中原王朝来说,封国之地称为“诸侯国”(“诸侯国”、“藩属国”或“王国”),统治诸侯国(王国)的君主称为“藩王”、“王”或“王”,也使用“藩王”的称呼。同时,中国人自中世纪以来也被欧洲君主国家称为“王国”,而君主则被称为“国王”。虽然互不相同,但从净土宗地的角度来看是一致的。

井场系统

井田制是我国春秋以前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采矿场是一个正方形的场地。“景甜”一词最早见于《弓玄十五年》:“古人三百步,谓景甜”。“雷区900亩,公共场地一个。”

据说井田制是夏朝实行的。商周的井田制是从夏天开始的。到了西周,已经完全发展起来了。《李周地关晓司徒》载:“其田贯地,九夫为井,四井为城,四城为丘,四丘为滇,四郡为郡,四郡为都。为了搞朝贡和收税。”到了春秋时期,由于铁农具和牛耕的普及,农业生产力大大提高,老百姓开垦了自己的私有田,而公有田被抛弃,井田制逐渐解体,井田制变得“自大”。

井田制是将耕地分割成一定面积的方形田地,四周是经济边界,中间是沟渠。一个人耕种大约100英亩(今天大约182公顷)。100亩是一个正方形,叫做“一田”。甲骨文中的“泥牙”一词也由此而来,被认为是形状良好的大规模耕地的证据[4]。一口井分成9格,周围8块地由8户耕种,称为私有田,私有田的收成全部归农民所有;中间是公地,8户耕种,收入归凤城贵族所有。《诗·潇雅大天志》云:“雨使我地公,故我私”。但实际上并不是每个矿田都是900亩,也有800亩、1000亩等一些特例。

20世纪30年代以前,景甜体系的史料只来自孟子和李周,或者再参考《诗经》。20世纪80年代,随着大量出土和解读的金文、甲骨文和陶文,井场系统的存在似乎不再是一个问题,大多数学者也持积极态度。持否定态度的人认为,在孟子之前,没有关于井田制度的记载。一些学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来猜测矿田系统可能只是一个带有“许多理想化成分”的乌托邦式的理想系统。由于实际地形多种多样,该系统可能永远无法严格实施。胡适在《矿田之辩》一文中认为孟子的井田制是传说和想象。郭沫若承认有井田制,“周百步为一亩,夫百亩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单位”,但他认为孟子所说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乌托邦理想化”。认为,“那么,田就是的一千亩地”范文澜也否定了井田制:“西周领主的土地边界纵横交错,像无数的井字,却没有900亩井这样的划分。与城市关系密切的井,不是孟子所说的井。”

雷区制度是我国夏商周时期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可以恢复。可以定义为:雷场制度是以雷场作为有效的产权供给制度为基础,对我国夏商周时期农业生产方式和制度结构安排的概括性描述;同时,它也可以被解释为微观经济活动与宏观价值结构相结合,以最大化包括资源和社会资源在内的资源的实现率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关系。结果,随着这种产权制度有效性的丧失,它失去了现实意义,退出了历史舞台。

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国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弃矿”、“开楼”、“民有买卖”,承认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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