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三司会审制度建立的原因是什么?这三个部门指的是什么?

你真的理解三个部门的联合审查吗?有趣的历史边肖为您提供了详细的相关内容。

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年),建立了“三庭合一”制度。当时,皇帝朱元璋旨在加强专制皇权和减少不公正的监狱数量,所以三个部门共同处理重大案件。“三司联合评议”中的三个司是指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事部门是中央一级的司法机构,是六个部门中唯一拥有司法权的机构;大理寺是明代北京各机构负责审查刑事部门和审理案件的机构,大理寺卿是中国刑事监狱的最高负责人;都察院归御史台所有,御史台主要行使监督权和弹劾权。

《三国志》是在唐代“三国志顾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洪武时期,三个司最初是相互独立的,三个司有自己的司法机构和下属机构。此后,三个部门逐渐合作,最终建立了三个部门组织。所有重大和疑难案件都由第三法律部共同处理。正常情况下,刑事部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审查,都察院主要负责监督。在“三庭联合审理”制度下,三庭严格按照皇帝的意志审判案件,由皇帝掌握最终管辖权。

image.png建立“三庭联合审理”制度有两个主要原因。第一是减少冤狱。古代办案时,冤狱屡见不鲜,朱元璋非常关心百姓,所以他要求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以减少冤狱的发生。第二是加强皇权。在朱元璋统治期间,他严厉镇压英雄和异己,从而加强了专制皇权。明初的四大案件就是一个例子。因此,“三庭联合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三庭通过办案相互制约,防止刑罚垄断审判权,使审判权属于皇帝。

在“三庭联合审理”中,一些重大案件首先由大理寺或皇帝直接下令提交联合审理。在联合听审之前,保安人员负责护送罪犯,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然后皇帝下令由三个部门进行联合审判。审判意见发布后,皇帝最终作出了裁决。联合听证会的地点通常在武门或京畿道以外。第三庭完成审判后,将有三种情况需要皇帝决定:第一,皇帝批准联合听审的结果并命令执行;第二是皇帝将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作出改变,例如增加或减少刑罚;第三种情况是皇帝不同意联合审查的结果,这将被驳回到第三庭重审。

image.png可以说,明朝建立了“三庭联合审理”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它不仅减少了冤狱的发生,而且加强了皇权。然而,作为皇帝独裁的司法工具,“三分联合听证”制度难以做到真正的公正和独立,因此联合听证程序是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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